“辞职需要单位同意吗?”4日,如东居民杨先生向记者热线反映称,他向单位递交辞职报告,但单位因“公司需要”不同意其请求,其咨询单位做法是否合法。
杨先生说,他于2015年7月入职如东某建材有限公司做销售员,当月就与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1年多后,他发现单位效益不好,与同期进其他单位的同学相比收入悬殊较大,便萌生出“跳槽”的念头。去年10月,他向公司人事部门正式递交辞职报告。12月,他请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人事部门回复“公司需要,不能辞职”。杨先生咨询,辞职是否必须经过单位批准。
记者就此采访如东县人社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当下,在许多用人单位的“辞职流程”中,都有劳动者辞职需经领导批准的规定。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工作人员解释,法律赋予劳动者自由辞职的权利。在劳动者没有签订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劳动者辞职,无须得到用人单位批准。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如东人社局提醒,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因为这一时间节点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
若劳动者递交了辞职报告,到了法定时间用人单位不办理退工手续,就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也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如东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与该公司人事部门联系,向其宣传政策,讲明利害关系。随后,该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通知杨先生到公司,办理了相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记者 张水兰 通讯员 钱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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