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旅游法规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十多年来,该条例在促进苏州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城市形象和城市国际地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旅游发展环境的变化,特别是“旅游法”和“省级旅游法”的出台,对该法规提出了修改的要求。 全球旅游的新模式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设计; 迫切需要加强对这个城市旅游市场行业混乱的监管。 本报讯2018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 经江苏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新修订的规定将于2019年3月1日生效。
修订后的条例共有7章45条。
与时俱进,突出全球旅游业的发展。
促进全球旅游是新时代旅游发展战略的新要求。苏州是全国首个全球旅游示范区之一。江苏省唯一的地级市将在适应新要求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突出苏州的旅游特点,提高苏州的旅游定位,建立第三个原则目标:本市旅游业的发展应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原则。 突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江南水乡古镇特色,促进旅游业的全域化、国际化和智慧化,建设具有独特魅力的文化休闲旅游目的地和国际旅游目的地。 为了体现全球旅游业发展的新定位,“条例”第九条规定,根据全球旅游发展的要求,组织旅游发展规划。 第二,在旅游项目的发展中,第15条规定了引导和支持城市旅游业和相关产业的整合和发展,促进各类特色旅游项目的发展。 依托当地特色旅游资源,打造全球旅游龙头品牌; 第三,第16条第17条对农村旅游和工业旅游作出了有关规定。
完善制度,克服旅游慢性疾病。
旅游市场的慢性疾病严重影响了苏州旅游城市的形象。 规定从三个方面加强了对旅游市场混乱的规定。 首先,“条例”第23条规定,旅行社应与游客订立书面旅游合同,规定服务项目等。 旅行社安排游客购物,增加游客自负盈亏的项目,应当征得游客的同意,并在书面旅游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二,第24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向游客提供旅游行程。 第三,“条例”第2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 不得以欺诈、胁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单独的支付旅游项目。 。
互联网促进智能旅游服务。
为了满足互联网的发展和各种个性化的旅游需求,建立了一个集信息查询、在线预订、信息推送和公共服务于一体的智能旅游平台,以提高游客的体验。 条例第19条规定:市旅游管理部门要建设旅游公共服务网络平台——苏州旅游总入口。 提供旅游公共服务,如消费警告和投诉救援,以及高质量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在线订单。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建立诚信档案,收集游客评价,定期秘密访问,审查定期安全评价等措施。 对通过旅游公益网络平台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旅游产品质量评定、政府配套奖励、旅游荣誉称号选择等,应当在旅游公共服务网络平台上公布,接受游客评价和公共监督。 鼓励游客通过旅游公共服务网络平台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
明确的权力和责任,依法保护文明旅游。
《条例》规定了游客的权利和义务,并在第二条规定了游客在城市行政区域的旅游活动是适用的。 为了打击旅游活动中的欺诈和强迫购物行为,“条例”第26条规定游客有权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 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和周边道路等公共场所进行艰苦的拉动或跟踪,以阻止言语的反复纠缠,以吸引游客。 并对第26条和第2条设置了处罚规则。 同时,该条例侧重于规范游客的文明行为。第27条规定: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 尊重当地习俗、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守则、服从景区管理。 “条例”第29条还规定,旅游行政当局应当向游客本人通报不文明行为记录,以严重影响不文明行为。 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记录可以通知公安海关边境检查运输信用机构等部门。
严惩旅游违法行为。
该条例规定了三种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规定,景区不提供旅游团队售票的,由旅游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及周边道路等公共场所,要严格拉动,或通过阻止言语反复纠缠来吸引游客。 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43条规定,未取得旅行社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收入超过10万元,违法收入不超过5倍,罚款不超过5倍。 对有关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的其他上级法律不再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