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日,霍丘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强奸案件。被告谢因强奸罪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的监禁。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谢先生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 法院依法对被告进行处罚。 2014年10月19日,谢因涉嫌强奸被霍丘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霍丘县人民检察院逮捕。 2015年1月26日,霍丘县人民检察院向医院提起诉讼。 法院根据法律组成了一个合议庭,在2015年3月31日没有公开审理此案。
2014年10月18日下午1:00,被告谢骑摩托车前往临淮港乡大坝公园,前往临淮港乡派出所西侧交叉口。 谢和他聊天,声称带她去公园。 刘坐在谢的摩托车上,带她去临怀大坝公园停车。谢把刘拉到旁边的树林里,建议和刘上床。 并强行脱下刘的下半身衣服,刘强烈抗拒并大声呼救。 谢先生害怕被发现逃离现场。
被告违反了妇女的意愿,强迫妇女做爱。 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企图依法减轻处罚是企图成功的。 公诉机关指控的指控适用于法律。 辩方建议被告应当具有法律和自由裁量权,以减轻处罚的情节。 鉴于谢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并获得受害人的理解,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在此基础上,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1号、第67条第3号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陈晓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