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公司是B商业银行电商网站入驻商户,主营食品销售,其在B银行电商平台销售的一款海藻食品相关网页上:有“增强记忆力,促进骨骼发育,排毒养颜,增强免疫力,有消除癌细胞的作用;降低胆固醇,预防心血管疾病;补充钙质,预防骨质疏松”等描述。2016年3月,原告陈某在B银行电商平台上购买了70包A公司销售的该款海藻食品,每包单价13.8元,总金额为966元。到货后发现所购食品为普通食品,产品标签上并无A公司在其销售网页上所描述的相关功效。遂以A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故意欺诈消费者为由,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返还货款966元,并按所购价款3倍予以赔偿。同时,陈某认为B银行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A公司的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没有依法尽到监管、约束职责,将B银行作为第二被告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与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答辩称:其网页描述内容指向为海苔,并非所销售的该款海藻食品,相关宣传仅是对海藻类生物的科普知识的客观描述,不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行为,更不构成欺诈。所售食品为经检验合格产品,不存在法律所规定的缺陷。况且,陈某在网上已经预先获知对所购商品的描述内容,且明知该商品仅为普通食品,继而大量购买,超出一般零食一次性购买量,且把购买流程用视频录像。其购买行为违反一般消费者行为常态,不应被视为消费者,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三倍赔偿。本案中,B银行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购买行为属于正常购买行为,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A公司的产品宣传构成欺诈行为。B银行对A公司的宣传内容已尽到应有审查职责,对A公司行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判决A公司退还陈某货款966元,并赔偿陈某损失2898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商务已经快速的运用到了我们的生活之中,同时也伴随着诸多问题的出现。在电子商务旅游合同之中,消费者只是在网络上根据电商给出的合同进行购买,而这之中格式合同是最常用用到的这要就会容易出现纠纷。那么电子商务旅游合同纠纷要怎么解决呢?
一、什么是电子商务旅游合同的法律效力?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众多信息化领先的企业越来越倾向于采用签订电子合同的方式迅速锁定客户、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但是由于电子合同的准入门槛较高,涉及到安全、技术和法律等多个专业领域,目前真正了解的人并不多。 广义上的“电子合同”有很多种,但是具备真正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非常少。市场上充斥着使用水印、PDF签名、可视化图章甚至是PS后的所谓“电子合同”......这些往往是李鬼多于李逵,统统不具备司法效力,而企业签署的电子合同必须要具备法律效力。那么我们第一步要搞清楚什么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到底应该具备哪些法律效力呢?
1、首先是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也是合同。那么对于合同的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由于互联网的特殊属性,因此在网上订立电子合同的一方如果采取强势手段行使对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技术管辖权,那就相当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其电子合同的公正性常常遭到质疑而被推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采用“指定特定系统”。所以商务部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强调指出,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订立电子合同,才能保证其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2、其次是电子合同签名的法律效力。 除了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有法律规定以外,订立电子合同的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也有明确和严格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只有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才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的电子签名的规定是:“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如工信部在“可靠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试点项目”中采用的MMEC可信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的技术就是一种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
3、最后是电子合同取证与鉴定的法律效力。 我们为什么需要有效的电子合同呢?这是因为合同的作用除了确立商业活动的内容外,更重要的作用体现在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可以成为有效的司法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但普通数据电文形式的所谓“电子合同”要成为司法证据,必须要遵照严格的司法规定。比如需公证机构陪同取证、保管、鉴定等......其过程繁琐,成本高昂。但采用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具备了书证的法律效力,其取证和鉴定流程也可参照书证证据,方便快捷。
二、解决电子商务旅游合同纠纷的方式
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机制有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此外还有较新颖的在线争议解决方式。
所谓在线争议解决方式,是指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以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的形式来解决争议。虽然在线争议解决方式基本上沿用了己有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形式,但是,由于其运用了网络这一特殊的技术手段而成为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争议解决方式。目前,在线争议解决方式主要有4种形式:在线清算;在线仲裁;在线消费者投诉处理;在线调解。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享有对电子商务当事人或者电子商务行为的管辖权,是进行管辖和规范的前提。电子商务当事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寻求行政、司法或仲裁救济。
行政救济主要根据属地管辖进行,仲裁救济主要根据协议管辖进行,最复杂的是司法管辖,即诉讼管辖。
三、电子商务旅游合同纠纷的管辖
电子商务合同所依据的数据电文的特殊性,特别是互联网电子数据交换的全球性、虚拟性、打破了传统的地域界限甚至国家界限等特点,使得确定管辖法院可能出现困境。
在我国,首先,就级别管辖而言,多数第一审电子商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其次,在符合级别管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除了合法的协议管辖之外,国内电子商务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上可知,电子商务旅游合同纠纷的解决有着多种的方式,在线争议解决的方式针对电子商务合同纠纷提出新的纠纷解决方式,这种方式能够有效的使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表达自己的意愿,能够更好的解决问题。不会向之前的电子商务纠纷一样,消费者找不到人,不知道怎么有效的解决自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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