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8-038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补偿款149,527,524.58元(含投资款14,811,261.26元和资金占用费(即财务成本)134,716,263.32元,资金占用资费(即财务成本)暂计算至2018年2月2日,请求以278,824,144.79元为基数,按照约定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3日获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开发公司”)于2018年4月2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即《民事起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嘉兴中院”)发来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提交嘉兴中院的《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49,527,524.58元(含投资款14,811,261.26元和资金占用费(即财务成本)134,716,263.32元,资金占用资费(即财务成本)暂计算至2018年2月2日,请求以278,824,144.79元为基数,按照约定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嘉兴中院已受理了上述案件【(2018)浙04民初32号】,并将于2018年4月23日开庭审理。同时,因原告向嘉兴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开发公司价值150,4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并提供了担保。嘉兴中院于2018年3月2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8)浙04民初32号】,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50400000元的财产”。公司目前暂不清楚财产保全的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核实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如下:
“原告: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6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勤夫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平湖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宁志群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149527524.58元(含投资款14811261.26元和资金占用费(即财务成本)134716263.32元,资金占用费(即财务成本)暂计算至2018年2月2日,请求以278824144.79元为基数,按照约定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2年9月30日,被告与浙江省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九龙山管委会”)签订《九龙山区域开发建设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就九龙山管委会授权被告开发建设九龙山度假区的各项事宜作出了具体约定。该协议第二十七条约定:土地出让取得的收益及租金,扣除上缴省以上部分及土地指标费(免费指标除外)等后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全部补偿给被告。根据该协议,为开发九龙山度假区和提高九龙山度假区的经济价值,以获得更高的回报,被告引进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家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置业公司”、“游艇俱乐部公司”、“高尔夫俱乐部公司”)等公司全力投资开发九龙山度假区。
2012年4月26日,被告与置业公司、游艇俱乐部公司、高尔夫俱乐部公司签订《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一份。该备忘录约定:鉴于游艇俱乐部公司、置业公司、高尔夫俱乐部公司对基础设施和景观建设的投入资金难以回报,经营亏损难以维持,故被告同意在以后土地出让开发中,每亩给予高尔夫俱乐部公司、置业公司、游艇俱乐部公司不低于20万元的补助,以及游艇俱乐部公司和置业公司在九龙山山脉的南面的实际投入及财务成本(按10%利率)全部摊入山南区内待开发的土地,在启动开发或调整容积率等土地重挂时由被告给游艇俱乐部公司和置业公司补偿。该备忘录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确认合法有效。
2014年4月3日,平湖市国土资源局重新挂牌出让平湖市九龙山旅游度假区西沙湾东常山南两地块。上述两地块合计92927.3平方米,约为139.39亩。2015年11月25日,平湖市国土资源局决定重新挂牌出让平湖市九龙山东沙湾乌龟山地块、乌龟山西侧地块、乌龟山北侧地块。上述三地块合计124435.70平方米,约为186.65亩。上述五地块,重新挂牌后,均顺利成交。而且该五地块均位于九龙山山脉的南面,土地使用权原均系被告所有。
根据游艇俱乐部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备忘录,双方约定被告补偿游艇俱乐部公司投入游艇湾别墅及配套设施设备等投资款及财务成本的付款条件已具备,被告应当按约定向游艇俱乐部公司支付补偿款。游艇俱乐部公司委托嘉兴信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在九龙山开发建设的财务投入进行了审核。经审核,截止至2016年2月28日,游艇俱乐部公司共投入各项投资款278824144.79元,现仍在继续投入资金建设周边配套附属设施设备等。根据备忘录的约定,被告应向游艇俱乐部公司支付投资款278824144.79元,资金占用费(即财务成本)82083431.60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应按照备忘录约定的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017年10月20日,游艇倶乐部公司与原告平湖九龙山会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展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游艇倶乐部公司将上述对被告补偿款中的暂共计237241049.75元债权转让给会展公司。同日,游艇俱乐部公司向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一份,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告,并要求被告优先对原告进行支付。2017年10月21日,被告收到该通知。
2018年2月11日,原告与游艇俱乐部公司、会展公司、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该协议确定:2017年10月20日,游艇俱乐部公司共向会展公司转让债权264012883.53元,剩余部分债权96894692.86元(360907576.39元-264012883.53元,资金占用费(即财务成本)暂计算至2016年3月15日,应按照年利率1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全部转让给原告。同日,游艇俱乐部公司向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一份,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告。次日,被告收到该通知。
原告认为:游艇俱乐部公司与被告签订有合法有效的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被告应当向游艇俱乐部公司支付补偿款。现游艇俱乐部公司已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债权部分转让给原告,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受让的债权。故现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诉。”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前披露了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俱乐部”)诉公司子公司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2016)浙04民初49号】,后游艇俱乐部向嘉兴中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获嘉兴中院准许(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42、临2016-076、临2018-029)。根据此次原告《民事起诉状》所述,游艇俱乐部已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债权部分转让给原告,故原告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向嘉兴中院提起本次诉讼。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对公司财产保全的情况也尚需进一步核实,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