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全面搜索新闻网9月18日-成都市住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9月17日至20日在市旅游局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草案,单间客房的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房间(或单间)建筑面积不超过4层,总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原文如下。
关于成都市住宿管理措施(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了加强我市住宿管理,我局领导对成都市住宿管理办法的全面多方面意见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征求意见草案)现在向社会征求意见。
公众谘询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至20日。请向QQ电子邮件17914500“q.com”发送意见和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成都市住宿管理措施(征求意见草案)。
成都旅游局。
2018年9月17日。
成都市住房管理方法。
(征求意见草案)。
第一章的一般规则。
第一,加强对住宅的规范管理,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宅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规定,住宿是指利用自己的产权或其他民用建筑物的所有者参与接待。 为消费者提供小型住宿接待服务,体验当地的自然文化和生产。
第三条单间客房不超过14间标准房间(或单间)建筑面积不超过4层,总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超过上述住宿服务的,应当按照酒店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有条件地区(城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特别规划,指导住房发展领域的住房规范和有序发展。
第五条遵循科学规划政策指导部门合作领土管理行业自律的原则。有条件的城市居民将房屋改为住宅管理房屋。 根据“物权法”,业主同意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后监督。
第六条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应加强住宅聚居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鼓励住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建设、特色培育、品牌培育等相关条件下的住宅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七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中住宿的经营、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开始。
第八条建筑是符合住房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合法建筑。 根据城乡规划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对建设进行设计和施工。 重建的建筑物不得损坏建筑物的主体和承重结构,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
第九条住宅管理应符合以下公共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一,安装安全部门批准的居民信息收集系统,按照规定登记居民的实名,并按要求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配备必要的防盗监测和其他安全预防设施,客房门窗应满足防盗要求。
第三,它配备了一个专门的或兼职的保安人员。
第十条住宅管理应符合以下消防管理基本要求。
第一,利用村民建造自己的住房和其他住房。 根据参考发布农家乐(住宅)建筑防火指南(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
第二,房屋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第十一条住宅应连接到污水管网或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住宅经营者应依法申请工商登记,并在申请范围内注明住宅服务内容。 从事餐饮食品流通服务的住宿,依法办理食品营业执照。
第三章宣布并提交。
第十三条住宅经营者应向区(市)县指定的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公室)提出住宿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一,应用报告。
第二,营业执照、食品营业执照和其他注册证书材料。
第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和副本没有犯罪记录。
第四,住宅建筑产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施工证明)。 租赁业务应同时提供房屋租赁记录。
第五,标明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号和其他功能区的分布,以及监测消防设施安装位置的平面示意图。
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核查机制,指定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本地区居民的申请。 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自接受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卫生、消防、环境保护规划和建设。 符合启动条件的,应当出具核查证书。 不符合启动条件的,应及时通知。
第15条住宅经营者应在自营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区内(市)指定的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实施的住宿,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发生产权管理范围变化或决定关闭的居民经营者,应及时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操作规范。
第16条住宅管理应按公共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明确的定价。
第十七条住宅经营者对住宅安全生产负有主要责任。 建立安全管理体制和应急预案是十分必要的。 事先向乘客解释或警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
第十八条食品应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确保食品安全。
第19条从事餐饮业和其他直接为消费者服务的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有效的健康证书。
第二十条住宅应保持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确保人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住宅经营者提供的住宅服务信息和广告必须是真实和可靠的,不应作为虚假宣传而欺骗消费者。
网上交易的第三方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住宿订购服务,以确保住宿信息的真实性。
第22条提供汽车租赁、商品销售和其他服务的住宅,应当遵守有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服务安全。
第二十三条鼓励住宅经营者投保公共责任保险、火灾保险、人身伤害、事故保险等商业保险,以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四条住宅经营者应按照有关当局的要求定期提交有关统计数据。
第五章是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和地区(城市)的人民政府,要建立人民住房管理的总体协调机制,全面协调住房管理。
第二十六条区(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执法部门提供住宿违法信息。 并协助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安部门负责指导住宅配备必要的公安预防设施,引导住宅安装和维护公安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日常公安管理。
第二十八条消防部门负责制定住宅消防安全相关技术,指导住宅消防安全隐患的改善和住宅消防安全培训。
第29条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管理单位和业主进行住宅建筑结构安全评估,协调住宅聚集区的空间和布局。 监督和管理居住区的居住废物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第30条旅游当局负责促进与住宿有关的服务标准的制定,以促进住房住宿的促进和指导住宅经营者和雇员的业务培训。
第31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住宅管理主体的工商登记和登记,引导住宅经营者依法诚实守信地进行公平竞争。 维持市场秩序。
第32条发展和改革卫生、环保、价格、食品药品监督、城市管理、安全监督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住宿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33条网络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在线平台网站,并敦促他们在发布广告信息之前对房屋进行审计。严禁发布非法住宿宣传资料。 并及时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通报非法地点。
第34条鼓励建立住宅行业协会。 住宅工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的作用。
第35条鼓励社会组织对住房服务的质量和信用进行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舆论监督。
第六章的法律责任。
第36条违反本办法的,不符合建筑安全、消防等相关要求,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37名居民经营者不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由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处理。
第38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罚。 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
第39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没有受到惩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则从其规定中受到惩罚。
第七章是附加的。
第40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执行规则。
第41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