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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该承担巴厘岛游客重病的包机返程费用800000英镑

作者:密云旅游
日期:2020-01-12 17:58:54
阅读:

本文作者:黄慧月。

杭州师范大学语文学士、安徽大学语文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语文硕士。 现任浙江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司研究员。

本文是由黄慧月先生撰写的旅游案例,旨在从12301平台的角度对当前行业中的疑难热点进行个人观察。 让更多的人参与互动,提高他们对旅游合理性的认识。

一个案例介绍。

据媒体报道,游客在前往旅行社组织的巴厘岛旅游时发烧,并要求旅行社及时将游客送往当地医院。 经过三次转移,游客最终被送往当地一家医院进行ICU检查和治疗。 由于医院找不到原因,游客失去知觉,医院建议家庭成员将游客转回家中继续治疗。 医生的建议是,游客需要包机才能返回,医务人员的随机返回费用估计约为800000元。 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成本是负担不起的。 游客同事在网上展开募捐活动。 面对团队游客的需求,建议旅行社应支付包机费用,因为游客是随团旅行的。 旅行社认为没有义务提前付款,因为旅行社没有错。

第二,法律规定。

“旅游法”第31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补偿旅游者的权益损害,并在发生危险时支付紧急救援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应因过失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而承担侵权责任。

对这三种情况进行了分析。

游客参与出境旅游的基本方式。 游客可能有两种方式参加出境旅游。

第一种完全自助旅游的方式,从申请护照签证到购买机票预订房间,都是由游客自行预订或使用相关服务提供商处理的。 游客与这些服务提供商签订了直接服务合同。

第二种方法是在旅行社的帮助下。 这样,游客和旅行社之间可能存在着两种法律关系:定价旅游合同或代理旅游合同。 前者是由旅行社处理的旅游服务因素,后者是由旅行社处理的一些服务因素,如游客委托旅行社处理机票旅馆的相关服务。 签订的合同也是代理旅游合同。

二是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用途拓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始于1995年,目的是防止旅行社在不愿意或无力赔偿游客损失后降低服务质量。 或者旅行社收取游客的预付款,但不组织旅游活动,也不退还旅游团的费用。 在这些情况下,旅游当局可以按照规定分配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以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质量担保的适用范围基本上局限于合同争议。

自“旅游法”实施以来,质量保证金不仅适用于合同争议,而且扩大到侵权争议,即预付游客的人身安全在发生危险时的紧急救援费用。 根据这些规定,该法律适用于紧急救援,没有设定任何先决条件,因此,无论是由于游客本身,第三人侵犯了第三人,还是由于旅行社及其执行辅助人员的原因 只要游客处于关键状态,需要帮助,救援费用不能及时到位,旅行社就必须使用质量担保来支付游客的紧急救援费用。 这是“旅行法”赋予旅行社的法律义务。

三家旅行社为上述游客提供应急救援费用后的民事风险。 游客处于危险之中。医生建议游客在包机的帮助下返回中国进行治疗。当然,这种情况属于紧急救援类别。 根据上述法律,无论游客家庭是否提出旅行社,都必须提前为游客提供质量担保。 具备出境旅游资格的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为140万元,足以支付包机费用。

毫无疑问,旅行社应该为此付出代价,而不是要求游客返回,如果事后证明游客病得很重的话。 如果旅行社或履行协助人员造成其他损失,则需要向游客支付赔偿金。 但是,如果游客的严重疾病与旅行社的服务无关,则由游客本身或第三人引起的旅行社也履行了合理的救援义务,旅行社不必对此负责。 在旅行社提前支付包机费用后,与游客形成了基本的债务关系,相当于游客欠旅行社800000元。根据法律,游客应尽快归还。

如果游客不愿意退货或者不能退货,旅行社将面临难以收回预付费的风险。 作者协调了一个纠纷旅行社,为突然出现脑出血的游客支付了30多万元的医疗费用。 我们不认为,如果旅行社提前支付包机费用,游客或他们的家人将不愿意退货,但风险仍然存在。

第四旅行社提前支付上述游客的紧急救援费用。 支付质量担保是旅行社合法经营的必要条件。 根据法律法规,旅行社必须要求旅行社在一段时间内不支付或支付质量保证金。 如果旅行社不能保证足够的质量担保,旅游当局可以取消旅行社的营业执照。

因此,如果游客因为身体不适而不是旅行社及其辅助性旅行社为需要紧急救援的游客支付救援费用,旅行社的行为是值得称道的。 这也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但从现实的角度来看,一旦预付款无法及时收回,旅行社不仅将承担无害的经济损失,而且还可能面临缺乏质量担保。 取消旅行社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已退出旅行社行业。

五,建议游客在旅游行程中需要应急救援费用。 根据我国出境旅游的实际情况,有几种方法可以解决国外的紧急救援问题。

根据法律,如果游客参与旅行社的定价旅游服务,则需要旅行社提前预付定金。 虽然这种行动在理论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变数。如何妥善平衡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利益关系是非常困难的。立法者和有关当局必须认真考虑

第二个问题是通过媒体向社会寻求帮助,但效率和社会捐赠能否真正实现紧急救助。

第三位网友建议政府或民政部门来拯救。 即使这一次是如此的拯救,它只是一个权宜的计划,而不是一个系统的安排。

作者认为,我们可以参考国外应急救援模式,设计一个救援机制,让游客在离开团前购买商业保险,以解决国外应急救援费用的问题。 游客一旦遇到类似情况,就可以积极参与商业保险,而不必担心谁是救助对象。 同时,“旅游法”第31条的规定或者规定了旅行社提前支付应急救援费用的预先条件和善后处理。 而不仅仅是要求旅行社提前支付大量的救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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