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柴大木之旅。
发展全球旅游,创造全景海西。
旅行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命令于2009年2月20日宣布。 自2016年2月6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一次修改了一些行政法规。 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第二项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除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于2017年3月1日生效。
第一章的一般规则。
第一,加强旅行社管理,确保游客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旅行社的建立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规定,旅行社是指从事吸引和接待游客的活动,为游客提供相关的旅游服务。 开展国内旅游业务或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国家旅行社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其职责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正直的原则,以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旅行社提供协调和自律的服务,引导旅行社的合法、公平的竞争和诚信管理。
建立了第二章旅行社。
第六条申请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00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 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管理部门或委托地区的市旅游管理部门申请。 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接受申请的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授权的决定。 向申请人发放旅行社营业执照;不允许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解释原因。
第八条旅行社经营两年以上,不因侵犯旅客合法权益而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
第九条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接受申请的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授权的决定。 向申请人发放旅行社营业执照;不允许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解释原因。
第十条旅行社成立分社,由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并在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行所在地的旅游行政部门申请。
旅行社支部的设立不受区域限制。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依法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注册手续,吸引游客提供旅游咨询。 并将其记录在该地点的旅游管理部门。
旅行社服务网络要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吸引和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旅行社名称、营业地点、法定代表人登记或终止经营,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更改登记或注销登记。 在登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部门申请或退还旅行社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旅行社须在获得旅行社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特别质素保证账户。 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获得许可证的旅游管理部门提交不少于相应质量保证金金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200000元的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加12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由旅行社拥有。
第十四条旅行社应当将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支机构存入质量保证金账户5万元。 每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增加300000元的质量保证金账户。
第15条规定,旅行社的质素保证金可由旅行社使用。
第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侵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失去了预付旅行费用。
第16条人民法院裁定,其他有效法律文件表明,旅行社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无法赔偿。 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帐户分配补偿。
第十七条旅行社在支付或补足质素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不因侵犯游客的合法权益而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存款减少50%,并向公众公布。 旅行社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第18条旅行社在旅游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补偿游客的损失或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 行政机关对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处罚,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部门质量保证金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补足质素保证金。
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依照旅游管理部门签发的凭证从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将分别制定20项质量保证金交纳的具体管理措施。
第三章是对旅行社的投资。
第21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于本章,本章不规定本条例的其他有关规定。
前者称,外国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企业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
22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的旅游管理部门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 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要求的有关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从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授予旅行社营业执照;不授权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解释原因。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建立也应遵守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海外旅游业务,以及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旅游业务。 但国务院决定或者中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以及内地与香港和澳门之间关于建立更密切的经贸关系的安排。
第四章由旅行社经营。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向游客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是真实和可靠的,不得作出虚假宣传。
25个经营出境旅游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游客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宣布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为游客安排或引进的旅游活动,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第27条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费用的优惠吸引游客。 旅行社不得在旅行合同协议外提供其他付费服务。
第28条旅行社应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并将以下事项记录在案。
(1)旅行社的名称及其业务范围、地址、电话号码及旅行社业务执照号码。
(2)旅行社经理的姓名与电话号码相连。
(3)合同的地点和日期。
(4)旅行的起点和目的地。
第五,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及其标准。
第六)旅行社统一安排旅游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游客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时间。
第八,游客应支付旅游费用和支付方式。
(9)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时间和购物场所的名称。
第十)游览项目和价格,由游客单独支付。
(11)取消或改变合同的条款,并提前通知。
(12)违反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和责任。
(13)旅游服务监管投诉号码。
(14)双方谈判的其他内容。
第29条旅行社在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真实、准确和全面的解释。
旅行社与旅行者之间签订的旅行合同协议应根据通常的理解来解释,如果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格式条款,则有两个以上的解释。 应作出有利于游客的解释;如果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符合规定,则应使用非格式条款。
第30条组织中国大陆居民出境旅游的旅行社,由旅游团队陪同。
第31条旅行社应当持有国家指定的导游许可证。
获得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旅行社应获得导游许可,并具备相应的学术语言技能和旅游体验。 并与被任命为领导业务的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 旅行社应当向设在该地区的市级旅游行政部门报告领导名单。
第32条旅行社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支付。
第33条旅行社及其指定的导游人员和领导人不得采取以下行动。
第一,拒绝履行旅行合同协议的义务。
第二,不可抗力地改变旅行合同的行程。
第三,欺骗和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需要分开支付的旅游项目。
第34条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导人以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方式接待旅行团。 导游人员和领导人不得收取旅游团队的费用。
第35条旅行社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向旅游管理部门报告,违反旅游合同规定,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36条旅行社需要委托旅游业务,并委托合格旅行社征得游客同意。 并与委托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游客的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第37条旅行社将旅行业委托给其他旅行社,不得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 被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受不支付或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行团队。
委托旅行社因违约而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委托旅行社赔偿后,可以从委托旅行社获得赔偿。
委托旅行社故意或重大疏忽对游客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38条旅行社应当承担旅行社的责任保险。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具体计划分别由国务院旅游管理部门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39条旅行社应对可能危害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给予真正的解释和明确的警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
旅行社及其指定的导游人员应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还应及时向当地警察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馆。
旅行社指定的第40名游客应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报告。 在收到报告后,旅行社应及时向旅游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违章拘留者的资料。
旅行社非法拘留入境游客,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外交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违法拘留者的资料。
第五章进行监督检查。
第41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第42条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公众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公告内容包括旅行社营业执照的颁发、更改、取消、取消、旅行社非法经营和旅行社诚信记录、游客投诉信息等。
第43条旅行社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游客可向旅游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或外汇管理部门投诉。 收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和处理,并通知游客调查和处理。
第44条旅行社及其分局应接受旅游行政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的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管理部门提交管理和财务信息等统计数据。
第45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旅行社的任何礼物。 旅行社支付的购物活动或旅游活动不得通过旅行社为亲友或其他个人组织谋取私利。
第六章的法律责任。
第46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旅游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收益。 非法收入超过100000元,处两倍以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到100000元或不违法所得。 并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没有相应的旅行社业务许可,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出境旅游业务。
第二,支行超出了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范围。
第三,旅行社服务网络从事吸引和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管理活动。
第47条旅行社转让贷款旅行社营业执照,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关闭一个月至三个月,没收违法所得。 取消旅行社营业执照的严重情况。 受让或租借旅行社营业执照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48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在规定期限内不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以补充质量保证金或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旅行社营业执照。
第49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旅行社责任保险,拒不改正旅行社营业执照。
第50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旅游行政部门改正,拒不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更改名称、业务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业务,不在规定期限内向原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更换或退回旅行社营业执照。
(2)在规定期限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部门提交业务和财务信息等统计数据。
第51条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经营海外旅游业务。 或者经营出境旅游目的地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宣布。 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00000多元,并处两倍以上违法所得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100000元或没有违法所得,处1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下罚款;严重情节吊销旅行社营业执照。
第52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游客安排或介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旅行活动。 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多元以下罚款,严重吊销旅行社营业执照。
第53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游客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依法以低于旅游费用的吸引游客。
第54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经旅游者同意的其他有偿服务。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55条违反本条例的旅行社,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2万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责令关闭一个月至三个月。
(1)没有与游客签订旅行合同。
第二,与游客签订的旅行合同没有列出本条例第28条的规定。
第三,没有得到游客的同意,把旅游业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第四,旅游业被委托给不合格的旅行社。
第五,不与委托旅行社签订接待游客的委托合同。
第56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中国大陆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的领导人。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一个月至三个月。
第57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指定的导游人员不具备国家导游许可证或指定领导人不具备规定的领导条件。 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旅行社,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58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支付导游领导人的工资,或者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59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旅游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导游领导被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取消旅行社营业执照导游许可证。
第一,拒绝履行旅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因不可抗力而改变旅行合同的行程。
第三,欺骗和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需要分开支付的旅游项目。
第60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和领导以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行团队接待。 或者要求导游和领导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第61条旅行社因违反旅行合同而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罚款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 旅行社营业执照被旅游管理部门吊销。
第62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一至三个月,情节严重。 取消旅行社营业执照。
第一,旅行社不向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
第二,旅行社向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
第三,受委托的旅行社不支付或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
第63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指定的导游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旅行社处二万多元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领导处以四千多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旅行社被勒令关闭一个月至三个月,或者取消旅行社营业执照导游执照。
第一,危害游客人身安全的情况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
(2)旅行社组织出境游客非法拘留海外旅行社,不及时报告和协助提供非法拘留信息。
第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游客,不及时向国内旅行社报告,并协助提供违章拘留信息。
第64条不得从刑事处罚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旅行社业务活动。 在旅行社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旅行社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任旅行社主任。
第65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6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以下条例。 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应当依法受到处罚。
第一,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
(2)未及时宣布旅行社的监督检查。
第三,没有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并将调查和处理通知游客。
(4)接受旅行社的礼物。
第五,参加旅行社支付的购物活动或旅游项目。
(6)通过旅行社为亲友或其他个人组织谋取私利。
第七章是附加的。
第67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投资者在内地投资的旅行社,应当参照本条例。
第68条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