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6年11月,Cheng和他的妻子参加了一家旅行社组织的为期8天的7夜云南之行。 在行程的第五天,程先生在参观世博公园的一家大型玉器购物中心时感到头晕和恶心。服用速效救心丸后,他被诊断为头晕目眩,等待检查。 医生命令他休息三天。 在适当休息后,程认为症状明显减轻,并要求与旅行团一起继续其余的旅行。 出乎意料的是,程在前往西双版纳航班后被诊断为急性脑梗死。 但失去了失败的后遗症。 程认为,导游在履行职责时忽视了他的损害后果,并将旅行社告上法庭。
原告程说,在玉石购物中心出现头晕、恶心等不适症状后,他要求车辆取速效救心丸,但导游拒绝和妻子去昆达医院接受治疗。 在后续行程中,导游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当他的病情增加时,导游的负面空闲并没有特别关注。 应补偿急性脑梗死和半身不遂的严重后果。 因此,旅行社需要赔偿820000多元的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
旅行社说:首先,程在“旅行合同”补充条款中写了以下几封信:客人证实他们的健康可以参加这次旅行。 可以看出,当程报名时,他没有告诉旅行社他的疾病是真实的。 第二,导游第一次与公共汽车司机联系,要求他采取快速救援药丸,同时拨打120个急救电话。 程和他的妻子乘救护车去了昆达医院。 导游在安排其他游客后立即赶往医院。 当导游得知昆达医院的医生命令头晕目眩,等待检查三天时,他强烈建议郑先生不要继续按照医生的指示在酒店休息,并联系北京的亲戚。 然而,程坚持说,他的身体已经恢复,并要求在上述过程中继续进行,以证明音频和视频材料。 当飞机加重时,导游陪同并立即拨打120个紧急电话给医院,因此导游已经履行了及时的救援义务。 总之,旅行社(导游)不应对郑氏病残的不幸后果负责。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团队国内旅游合同是双方真正意义上的合法有效。 各方应按照协议充分履行其义务。
在旅行之前,被告建议原告确认他的身体状况是否适合旅行。原告说他的健康可以由被告履行。 在原告身体不适后,导游可以联系旅游巴士接听当地紧急呼叫,陪同医疗,并确定被告在能力范围内得到合理的帮助。 原告感到头晕目眩,因为医院没有找出原因,并要求原告休息。原告要求随行人员继续旅行是原告的独立行为。 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被告的合同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不足的责任证据。
文章来源:中国旅游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