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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

作者:密云旅游
日期:2020-05-07 19: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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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公司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7,337,085.74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获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或“被告”)于2018年3月20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诉状》所称“贵院”,或以下简称“平湖法院”)发来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及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提交平湖法院的《民事诉状》,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7,337,085.74元及逾期利息。平湖法院已受理了上述案件【(2018)浙0482民初803号】,并将于2018年4月23日开庭审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民事诉状》的内容如下:

“原告: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外山东沙湾2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金跃进,董事长

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湖市九龙山

法定代表人:宁志群,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7337085.7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被告将九龙山游艇湾的1-28幢别墅、29幢夏宫,圣马可公寓、商业街等物业委托原告管理,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义务,被告于2011年底支付给原告物业费3081686元,其中别墅50套,公寓房195套,合计应付物业费3852108元(物业费计算至2011年12月31日),原告同意打八折处理,故被告支付了3081686元。但尚有别墅50套,公寓房195套,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7月17日的物业费1422197.84元及303套酒店用房、游艇湾商业用房、夏宫自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7月17日的物业费4206512.36元合计5628710.2元物业费未支付。2013年1月3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九龙山游艇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延期续签)。约定原由原告管理的物业继续由原告管理并确定高层住宅物业费3.8元/月,别墅5.8元/月,商业物业4元/月。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2年7月18日起—2015年7月17日止。2015年4月24日,被告向原告下发了《关于〈九龙山游艇湾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届满终止的通知函》,明确到2015年7月17日终止合同,不再续签。同时要求原告结算物业费用。截止到2015年7月17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后三年的物业费为:11708375.54元,故合计应付原告物业费为17337085.74元。后原告将结算清单交给被告并再次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未果。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向贵院起诉,恳请贵院及时作出公正判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原告平湖九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482民初字第247号】,开发公司亦向平湖法院提起反诉。后原被告均分别向平湖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获平湖法院准许(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28、临2016-053、临2017-081)。本案系原告重新向平湖法院提起诉讼。

因目前本案尚未开庭,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8-031

900955 海创B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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