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旅游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资源节约、环保社会专项整治。
第二条称为旅游资源的方法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对游客的吸引力可以合理地利用旅游业。 它可以产生各种各样的东西和因素,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包括开发的各种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地质森林,风景名胜区,水利文物,城市公园,科教工农业,湿地,岛屿和海洋等旅游资源。 它还包括未开发的物质和非物质资源,具有旅游使用价值。
第三,旅游资源保障坚持严格保护、开发、遵守、保护的原则,实现协调、监督、合理利用、科学发展的目标。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家旅游资源的调查、分类、分级和相关保护。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该地区旅游资源进行调查、分类和分类,并对其进行有关保护。
第五,旅游资源调查是旅游资源保护的依据。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这一措施和“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的国家标准,对该地区的旅游资源进行调查和调查。 及时补充和更新有关资料,作为旅游业发展规划的基本数据库。
第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同级人民政府环保建设、土地、林业、文化、水利等部门密切配合,推动辖区旅游资源保护。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旅游资源保护宣传工作,不断提高旅游经营者和游客的旅游资源保护意识。
旅行社旅游景区导游应承担教育游客保护旅游资源的责任。
第八条,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依法保护旅游资源。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及时向当地旅游部门报告所发现的旅游资源损害情况。
第九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确保对旅游资源进行调查。
第十条鼓励社会团体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旅游资源保护基金。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我国设立旅游资源保护基金。
第十一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当地的旅游资源保护主管和旅游资源保护公益宣传大使。 监督员和公共福利宣传大使名单应当向公众公布,并提交相应的旅游管理部门备案。 如果有任何变化,请及时向公众公布并报告记录。
第十二条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和鼓励在当地旅游资源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13条建立旅游资源保护咨询小组,建立旅游资源保护专家咨询小组制度。
专家组由各级旅游管理部门组成,并向社会公布。 就业专家应当包括涉及各种旅游资源的专家。
专家组对旅游资源的保护进行了磋商和评论。 各级旅游行政部门将在每个五年计划结束时向社会提交旅游资源保护报告。
第十四条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协调处理好旅游资源保障与旅游发展的关系。 单独编制旅游资源保护方案,并将旅游资源保护方案的主要内容纳入当地旅游发展方案。
建立旅游资源保护计划,应选择合格的旅游计划机构。
第十五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获得相关部门的项目和施工许可后,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活动。 应及时向旅游资源所在地的旅游管理部门申报。
地方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向申报的旅游资源开发单位或个人提供当地旅游业发展的基本信息,如发展预期。 做好企业发展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管辖范围内建立旅游资源开发数据库,收集登记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单位建设规模经营等信息。 及时向公众公布可以披露的信息。
第十七条开展旅游资源投资发展活动,应当提供综合可信的项目建设、土地审批、资源保护等信息。严禁虚假宣传。 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
依法从事旅游资源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制定专项旅游资源开发保障计划。 该方案包括在旅游资源开发中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景区内完成旅游资源保护措施。 并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旅游景区应在旅游资源保护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旅游高峰安全运行计划。 及时向公众公布景区最大接待能力的信息,合理引导游客。
第20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开发的旅游资源领域进行旅游业务活动。
在上述地区开展科学研究和体育探险等非盈利活动,应事先向当地旅游行政部门报告和记录。 包括相应的联系信息和预先采取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
第21条建立了旅游资源保护通知制度。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管理部门报告对该地区旅游资源造成的重大损害。 核准后,及时向社会通报旅游资源破坏事件的有关情况,正确引导民意接受各界监督。
第二十二条规定,资源所在地的旅游管理部门应当教育和批评行为的主体,并命令他们停止非法活动,并依法依纪依法依规行事。 与有关部门合作,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未能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管辖范围内的旅游资源保护的严重后果,应当向上级旅游行政部门通报批评。
第24条这一措施由国家旅游局解释。
第2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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