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特色旅游。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展文化旅游、红色旅游、产业旅游、生态旅游、农村旅游、体育旅游等特色旅游。
第三十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全面利用本地区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发文化旅游。 培育文化旅游品牌。
鼓励以世界遗产为基础,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
鼓励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民间艺术,手工艺,传统节日等开展民间旅游..
三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鼓励发展红色旅游,着力打造红色旅游经典景区,推广红色旅游精品线,培育红色旅游品牌。
政府集团、企业、机构、学校和培训机构可以利用红色旅游景点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
第3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鼓励利用工业遗址、工厂、矿山、工业园区、工业产品等资源,开展工业遗产、旅游产业、科普旅游、企业文化旅游等。
工业旅游项目可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安全指导服务费。
第3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生态旅游资源,如森林峡谷温泉,开发观光休闲度假休闲旅游产品,开发生态旅游产品。
第34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和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利用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特色、食品种植和育种基地发展休闲农业基地。 进行乡村旅游。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鼓励风景名胜区优先吸收当地居民就业。
第3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设计和开发旅游产品,以支持和指导景区扩大体育旅游项目。
第六章是游客的权利和义务。
第36条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活跃士兵、全日制学生等,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方便和折扣。
第37条游客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是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及服务内容、标准价格及旅游经营者资质等实际情况。
二是独立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和服务项目,拒绝强制或变相强制销售和服务。
3.根据合同的协议,获得符合价格的服务。
4.当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之中或侵犯合法权益时,有权寻求帮助和保护或依法赔偿。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六是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非法经营行为提出投诉和报告。
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38条游客在旅游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是遵守法律法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二,遵守旅游合同,同意与导游领导合作。
三是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第四,遵守安全警示条例,向游客通报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如实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
五是不能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能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6.在发生不可抗力和紧急情况时,应当与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合作,不应扩大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和程度。
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资料来源:山西旅游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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