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并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的一般规则。
第二章是游客。
第三章,旅游规划推广。
第四章是旅游业务。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督导管理。
第八章是处理旅游争端。
第九章是法律责任。
第十章是附加的。
第一章的一般规则。
第一条是保障游客和游客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外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并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该方法适用于该方法。
三是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游客权利。
第四,旅游业的发展应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场所应反映公共福利的本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出行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进行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六是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 游客应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全面协调旅游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有关部门或机构,协调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依法设立旅游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是游客。
第九,游客有权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并有权拒绝游客的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他们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游客有权要求游客按照协议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游客的个性、尊严、民族风俗、宗教信仰要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人、未成年人和其他游客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方便和折扣。
第十二条游客有权在人身财产安全面临危险时寻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的个人财产受到侵犯,有权依法赔偿。
第十三条游客在旅游活动中,要遵守社会治安、社会道德、尊重地方风俗、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关爱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遵守旅游文明的规范。
第十四条游客在旅游或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游客在购买和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游客经营者通报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告规定。
游客应与有关部门、机构或旅游经营者的安全预防和应急措施合作,以应对重大紧急情况。
游客违反安全警告规定,或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应对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重大紧急情况。
第16条出境游客不得在国外非法拘留和离开该组织的游客。
进入该国的游客不得在该国非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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