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15:00 至2016年4月27日15:00。
2、召开地点:桂林市翠竹路27-2号琴潭汽车客运站大楼(公司本部)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刘涛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4人,代表股份124,121,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2、出席会议的董事:刘涛、李飞影、孙其钊、周茂权、谢襄郁、肖笛波、刘学明、訚林。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闻心达、莫凌侠、玉维卡。
出席会议的监事:刘红、蒋芳、刘艺霞。
出席会议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副总裁郭衡桂、财务总监陈罗曼、董事会秘书黄锡军。
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郭晓丹律师、石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4,146,4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
(2)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4,135,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
(3)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4)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审字[2016]第5-00078号审计报告,公司2015年度实现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887,983.13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813,881.74元,期末未分配利润为78,901,104.64元,其中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47,995,410.95元。
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现金流状况,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6,01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分配股利18,005,000元,尚余未分配利润60,896,104.64元结转下一年度。
2015年度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124,135,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 %;反对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169,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反对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6年度的财务审计费7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124,135,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弃权2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169,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反对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
(6)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6年度的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5万元。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闻心达先生宣读了《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代表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述职。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晓丹、石璁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