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旅游法。
中新网2013年4月25日电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三号宣布,按照2016年11月25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命令三
第二章是游客。
第九,游客有权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并有权拒绝游客的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他们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游客有权要求游客按照协议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游客的个性、尊严、民族风俗、宗教信仰要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人、未成年人和其他游客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方便和折扣。
第十二条游客有权在人身财产安全面临危险时寻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的个人财产受到侵犯,有权依法赔偿。
第十三条游客在旅游活动中,要遵守社会治安、社会道德、尊重地方风俗、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关爱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遵守旅游文明的规范。
第十四条游客在旅游或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游客在购买和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游客经营者通报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告规定。
游客应与有关部门、机构或旅游经营者的安全预防和应急措施合作,以应对重大紧急情况。
游客违反安全警告规定,或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应对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重大紧急情况。
第16条出境游客不得在国外非法拘留和离开该组织的游客。
进入该国的游客不得在该国非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