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
2014年1月27日,刘先生和其他12人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一份为期5天的海南双飞之旅合同. 2月2日,三亚直飞郑州的价格为每人6300元,儿童价格为4060元。
在那之后,刘先生向旅行社抱怨说,旅行社向质量监督办公室投诉,理由是旅行社欺骗了他们的12人。 游客们抱怨说,今年1月29日,他们和他们的聚会有12名成年人、11名儿童和1名旅行社签订了前往海南的旅行合同,每人4060元。 全额票。 当我们从三亚回来的时候,我们联系了航空公司去三亚,但是春节的价格是一半。 回程11人,折扣6.7%,即每人1420元,儿童半价。 旅行社必须退还8790元的差额。
旅行社争辩说,由于海南是春节期间的旺季,大多数游客都是预订的,所以很少有机票。 客人原定于1月31日前往海南,但旅行社没有找到12张去海南的机票。二十九号只剩下十二张,但客人不同意二十九号离开。 在此之后,客人最终选择了被告旅行社的海南线,并于1月29日以6300/元的价格行驶。 孩子们以4060元的价格签订了一份合同。 在此期间,旅行社并没有隐瞒欺骗客人的提议,这也是客人要求其他旅行社的最终价格。 但是旅行社签署了关于儿童价格的补充协议。
对于刘先生要求退票的机票差异,旅行社认为没有单独的报价。 此外,旅行社的机票转帐票据表明,由于三亚机票短缺,旅行社根本不可能在春节期间提前两天获得折扣票。
质量监督研究所证实,游客对旅游服务的质量没有异议,但对票价有争议,因为双方签署了儿童补充协议。 旅行社愿意承担1980年的儿童机票往返差距,因为双方未能达成和解,游客没有法律依据来支持质量监督机构。
法律分析。
旅游合同是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的合同,依法设立的合同对有关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按照协议执行自己的义务改变或终止合同。 作为一名成年人,刘先生与旅行社签订的旅行合同也是在与其他旅行社进行反复比较的基础上签订的。 在旅行社不违反双重违反旅行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合同的合同是有效的,不承担责任。
双方签订了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和推广的格式合同。 刘先生将票款从综合报价中分解出来,声称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旅游交易习惯。
提交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