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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游轮产业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趋势。游轮产业的规模加速了游轮旅游消费市场的扩张。 特别是上海已经发展成为中国游轮产业的中心。 然而,游轮产业是我国的一种新兴产业。与这一发展形势不匹配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游轮旅游的法律关系,特别是民事和法律关系。 相应的争端解决了理论和实践中的争端,甚至是乘客恶霸事件的发生。
自2016年4月10日起,上海市旅游局上海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了“上海游轮旅游管理守则”。 作为中国游轮旅游业的第一份政府标准文件,游轮旅游的法律关系和纠纷得到了明确规定。
本文主要解释和评价游轮旅游法律关系和纠纷解决的有关规定。
首先,我国游轮旅游法律关系的基本现状。
“商业守则”第二条“邮轮旅游定义”规定:本守则中所谓的邮轮旅游,是指将海上船舶作为旅游目的地和交通工具。 为游客提供各种服务,如海上旅游、住宿、交通、餐饮、娱乐或岸上观光。 人们普遍认为,中国游轮旅游主要涉及旅行社游轮公司与游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这三种法律关系的形成主要是由于我国有关政策规定的限制。 目前,我国游轮旅游由运输部门和旅游部门两方面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第一条”还规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行社运营邮轮旅游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邮轮码头秩序维护、邮轮公司运营、邮轮运输业务和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代理邮轮机票行为的监督管理。 。
就交通部门管理而言,“国际航运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条规定:经营国际航班运输业务,应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并附上以下资料: 一是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名称登记地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投资; 二是经营者的主要经理姓名及其身份证。 第三,运营船舶资金。 (四)计划航行时间和沿途停泊港口。 5.价格;价格。 (6)提供一张单张票或多张票。 因此,作为国际航班运输业务的承运人,游船公司必须向运输部申请并提交入场券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便记录在案。
就旅游部门管理而言,“旅游法”第28条规定:设立旅行社,吸引组织接待游客,为他们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获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是必要的商业设施。 三是具有符合条件的注册资本。 第四,管理人员和导游是必要的。 5.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旅游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旅行社应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
中国目前的游轮旅游主要是出境游轮公司、外资游轮公司和中国的外资游轮公司。 “商业守则”第十条游轮机票销售第一条规定:游轮公司在中国设立的航运公司可以直接出售游轮机票。 还可以委托合格的旅行社和国际航运机构出售游船票。 因此,如果国内游轮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他们可以申请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证,然后直接向游客出售游轮票; 如果你没有出境旅游业的资格,你必须通过合格的旅行社或国际航运代理商出售游轮票。 在实践中,即使是合格的国内游轮公司也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出售游轮票。 外国游轮公司必须以合格的旅行社代理商出售游轮票。 此外,中国的外商投资邮轮公司原则上不得申请经营中国大陆居民的出境旅游业务。 还必须由具有出境旅游资格的旅行社代理商出售游轮票。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的旅游业务,也不得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然而,国务院决定或由中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以及中国大陆与港澳建立更密切经贸关系的安排,除外。 。
根据上述双重管理模式的限制,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国游轮旅游形成了旅行社游轮公司与游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关于游轮旅游法律关系的制度设计。
根据起草部门的解释,“管理守则”的核心系统设计是两种功能和三种合同。 这两种功能是指游轮具有两种功能:旅游目的地和交通工具。 三包"是指通过“三包"关系梳理界定游船旅游的主要法律关系,即:一是游船旅游合同,即旅行社与游客的合同关系;二是游船旅游合同。 第二张游船票证明的合同是游船公司与游客之间的运输合同。 第三,邮轮机票销售代理合同主要是旅行社或国际航运代理公司与邮轮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
一是游船旅游合同。
人们普遍认为,旅游合同是游客和游客在旅游服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游船合同主要由旅行社和游客签订,同时由游船公司委托旅行社代理出售游船票。 “商业守则”第十三条邮轮旅游合同第一条规定:旅行社将邮轮船票和岸上观光服务包装成价格昂贵的旅游产品,供游客出售。 应与游客签订邮轮旅游合同,并提供船票、邮轮旅游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 包括旅行社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旅行社营业执照号码等。 游客的身份信息,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是提供游轮旅游服务的游轮公司和游轮的基本信息。 游轮旅游:具体包括通过香港和返回香港。 4.客舱等级游轮服务安排和标准。 5.着陆观光行程安排; (6)应支付游轮旅行费用和支付期限和方式。 7.改变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和时限。 八是违约纠纷解决机制和责任。 〔9〕补偿标准;。 十.不可抗力和其他豁免条款。 因此,在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游轮合同的情况下,“商业守则”将其定义为“旅游法”规定的定价旅游,即强调旅游的总价格支付特征。 “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旅游合同的定义:定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提前安排行程。 提供或通过履行两个以上的旅游服务,如交通、住宿、餐饮、旅游导游或领导,以支付旅游费用的总价。 通过定价旅游合同提供定价旅游服务是旅行社最核心的业务。
邮轮公司在邮轮旅游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应当属于“旅游法”规定的执行助理。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则是“旅游纠纷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旅游辅助服务人员。 “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六条)规定:执行辅助人员是指与旅行社有合同关系,以帮助他们履行定价旅游合同的义务,并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条规定:“旅游辅助服务人员”是指与旅游经营者有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 实际上,它提供交通旅游、住宿、餐饮和娱乐等旅游服务。 此外,上海旅游局政策法规办公室“上海游轮旅游管理守则”认为,将游轮公司简单地定义为旅游辅助服务人员是不合适的。 应当按照公共交通运营商的要求承担运输人的相应责任。 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条规定,由于公共交通运营商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公共交通运营商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应协助游客向公共交通运营商索赔。 根据立法机构的解释,这一规定的主要原因是,旅行社不同于其他履行援助的人,对公共交通运营商来说,没有更多的选择。 然而,虽然游轮公司从事游轮运输业务,但不应认为公共交通运营商与陆路或水路公共交通业务有本质上的区别。 旅行社和游客经常有选择游轮公司的空间。 但游船公司虽然不是公共交通运营商,但并不影响其基于游船票的运营商的责任。
上海市旅游局还于2015年8月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作,制定“上海游船旅游合同示范文",供各方选择。 第十三条游轮旅游合同也规定: 签订游轮旅游合同,可以参考上海市工商局制定的“上海游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
第二,邮轮机票证明的海上客运合同。
根据传统的海上客运法律,船票是由载体发放给乘客的书面文件,以证明海上客运合同已经建立,乘客已经支付了车票。 因此,机票不仅是海上客运合同的书面凭证,也是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赔的依据。 “海上商法”第十条规定,旅客票是海上客运合同的凭证。 然而,在我国目前的邮轮旅游实践中,这一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的理解。 有人认为,即使游客持有游船公司签发的游船票,游船公司与游客之间也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为了解决游轮纠纷,旅行社可能会以游轮公司的实际提供为由推诿。 如果游客不能根据游船票证书的合同关系,直接调查游船公司的责任,将阻碍游客寻求救济。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邮轮机票的销售内容,以澄清邮轮公司与游客之间的合同关系。 它不仅符合“海商法”关于船票功能的规定,而且有利于解决相关游轮旅游纠纷。 因此,如果游客在游轮上因游轮公司造成人员伤亡、行李丢失或损坏而延误。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可以在邮轮机票的基础上证明,要求邮轮公司作为承运人。
第三,邮轮机票销售代理合同。
邮轮机票销售代理的合同主要是由邮轮公司与旅行社或国际航运代理商签订的书面合同。 与邮轮旅游合同、邮轮船票销售代理合同的特殊性相比,旅行社或国际船舶代理公司作为演员的特殊性并不明显。 以代理商的名义执行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应直接属于代理商。 邮轮机票销售代理合同与旅行社或国际航运代理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这是确定邮轮公司与旅行社或国际航运代理公司责任限额划分的基本依据,即邮轮机票所覆盖的航运船上服务应由邮轮公司负责。 岸上旅游服务由旅行社负责。 然而,“商业守则”第十二条邮轮船票销售代理合同允许双方就有关风险分摊的责任达成协议。 文章规定,邮轮公司与旅行社国际船舶代理商应当就邮轮机票销售代理商签订书面合同,并就以下涉及游客权益的事项达成明确协议: 一是因航程变化不可抗力而取消风险分担标准。 第二,违反合同或给游客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责任共享; 第三,解决争端的办法。 4.向游客提供中文票务描述等信息。 5.其他与游客权益有关的事情。 但这一协议不应违反法律规定,以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三,关于游轮旅游纠纷的管理规范制度设计。
管理守则第十八条纠纷解决方案特别规定,邮轮旅游纠纷解决方案也是邮轮旅游者权益保障的主要体系之一。
具体来说,“商业守则”第18条中的争议解决方案主要规定了邮轮旅游争端解决方案的责任主体:旅行社和国际航运机构代理商出售邮轮船票。 由于游船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提供相关服务,游客之间的游船纠纷由游船公司解决。 由于旅行社和国际船舶代理商在售票过程中未能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所引起的纠纷,旅行社和国际船舶代理商负责解决纠纷。 旅行社将游船票和岸上观光服务结合起来,违反游船旅游合同协议,由集团领导解决争端。 由于邮轮公司造成游客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或由游轮航程取消和变更引起的纠纷,游轮公司领导解决旅行社应协助解决的争端。 游船公司、旅行社和国际航运机构应积极与游客谈判,如实告知游客投诉和其他解决方案。 。
上述规定主要是基于邮轮旅游产品和纠纷引起的原因,分别规定了相应纠纷解决的责任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上述规定,有争议解决责任,不代表最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当旅行社将邮轮机票和岸上旅游服务组合成一个包装价格的旅游产品时,如果由于违反游轮旅游合同的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则由集团领导解决争端。 但这并不意味着最终的赔偿责任必须由集团承担,并且由游轮公司免除法定责任。集团的主要责任是主持有关纠纷的解决过程。
管理守则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方案第四条也特别规定了邮轮旅游争端的具体解决方案。 规定:游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与邮轮公司、旅行社和国际船舶代理商进行谈判。 向消费者协会城市旅游质量监督研究所投诉。 向交通、旅游、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投诉。 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或申请仲裁机构仲裁的事后仲裁协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管理守则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规定了游轮航程的更改及其处置。 为解决游客因不可抗力变化而引起的恶霸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四,我国邮轮旅游法律体系迫切需要创建。
管理守则是中国游轮旅游业的第一份地方政府标准文件,不仅对游轮旅游的法律关系和纠纷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 同时,它为今后的中国游轮旅游立法提供了一个立法模式。
然而,管理守则的有效性并不高。 管理守则是由上海市政府下属的旅游运输管理部门制定的,目前还没有达到立法规定的地方政府法规的水平。 因此,在发生游轮旅游纠纷时,“商业守则”很难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即使适用,也不能突破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尽管相应的地域限制。
因此,在我国游轮产业保持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我国游轮旅游法律制度将以“商业规范”的执行经验为基础,以国家立法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尽快建立起来。 必须明确游轮旅游所涉及的多种法律关系,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引导和规范游轮旅游的健康发展。
注:作者为上海海事大学博士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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